2015-01-21 13:08:45|来源:海外网|字号:
(4) 长期失业者
若雇员在被雇佣时属于联邦德国《社会法典》第三卷第18条第1款所指的长期失业者(至少在劳动局登记失业一年),则与该雇员的雇佣关系在最初的六个月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
(5) 实习生
实习生,是指根据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性质及其执行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为获取实践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便为今后的职业做准备而进行的特定的职业活动的人,参加职业教育法所指的职业培训以及与其类似的实践培训的人除外。最低工资制度也适用于实习生,但下列情况下的实习生除外:
a. 根据教育规定、培训条例或高校教育规定有义务实习的,或者在法律指定的职业协会实习的;
b. 为明确职业培训或高等教育方向而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的;
c. 在职业培训或者高等教育的同时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且之前与该实习生之间不存在这类实习关系的;
d. 参加联邦德国《社会法典》第三卷第54a条规定的入门培训的或者参加职业教育法第68至70条的职业培训入门准备的。
4. 违反《最低工资法》的法律后果
不遵守《最低工资法》的雇主,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 被监管机构,海关内部设立的黑工财政监管部(FKS)处以50万欧元以下的罚金;
(2) 如果因为违反《最低工资法》被罚款2500欧元以上,该雇主将在相当时间内不得承接公共项目;
(3) 雇主可能会被雇员起诉;
(4) 就算雇员不主张权利,社会保险机构也会要求雇主补足全部的社会保险金,包括雇主和雇员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金。
(安睿国际律师事务所慕尼黑分所 刘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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